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冯源深
近日,年过六旬的当事人李某根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情系百姓”的锦旗送至湘阴县人民法院。这是湘阴法院审结的一起代位追偿权案件,主审法官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耐心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6月17日傍晚,李某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通过路口时,与曾某奇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根本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承保曾某奇车辆的某保险公司依约赔付车辆维修费18000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根赔偿该笔款项。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注意到李某根情绪焦虑、表达局促。经了解,李某根经济状况较为困难,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存在现实压力。面对18000元的赔偿款,他深感无力。一边是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追偿权,一边是李某根履行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法官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主审法官主动与某保险公司沟通,说明李某根的经济状况,建议考虑其实际困难,探索可行的履行方案。经多次协调,保险公司表示理解,同意向公司申请特别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根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000元。判决后某保险公司向主审法官表示同意延长李某根分期支付该笔款项的时间,缓解履行的经济压力。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了事故责任的法律后果,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实际困难的考量。法官表示:“司法裁判必须坚持法律底线,同时也要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推动达成切合实际的履行方案,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该案的处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司法理念。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情、理、法的融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
责编:吴天琦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